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201执恢11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执行人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广电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内2201执恢1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岱岳
审判员 ***
审判员 傅 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思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