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恢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267FPR5X,住所地泰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千***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市正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25392-7,住所地泰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男,195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本院在执行江***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2016)苏129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执行和解需要,于2021年9月29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因执行和解需要,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执行程序作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91执恢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