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市正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汇利通投资合伙企业与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异91号 申请人(第三人):江***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267FPR5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千***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苏州汇利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ML5A6X1,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汇融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 被执行人: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25392-7,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02585-6,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曾作出(2021)苏1291执异47号执行裁定,变更苏州汇利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申请执行人。现申请人江***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江***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称:2021年6月29日,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苏州汇利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协议,约定苏州汇利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对被执行人在(2016)苏129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向被执行人以登报公告的方式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将(2016)苏129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为执行依据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由苏州汇利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申请人江***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申请人陈述一致。2021年8月25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通知书,告知债权转让事实及履行还款义务方式。申请执行人苏州汇利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书面认可申请人(第三人)取得债权。 另查明,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9)苏1291执215号立案执行,后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2021年4月13日,苏州汇利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21)苏1291执恢91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已经发生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又作出书面认可。因此,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江***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执行依据(2016)苏129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