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内0923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1年10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8110213910,汉族,住商都县屯垦队镇良种厂;***,男性,1974年4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7404235512,汉族,住商都县西井子镇;***,男性,1988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880506451X,汉族,住商都县七台镇北移民区;**,男性,1963年8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6308292774,汉族,住商都县小海子镇后坊村。;**,男性,1979年1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7912056019,汉族,住商都县西井子镇台道湾村;**,男性,1966年7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6607023013,汉族,住商都县七台镇北移民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8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6308022117,汉族,住商都县七台镇仁和小区1号楼2单元2楼东户。;***,男性,1967年1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6711033019,汉族,住商都县七台镇鹿王小区2号楼1单元2楼东户。;***,男性,1966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6603182113,汉族,住商都县巨弘华府13号2单元2楼东户。;车士宏,男性,1970年3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700324221X,汉族,住商都县七台镇城内。;内蒙古盛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9007201952726,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车士宏、内蒙古盛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17)内0923民初1062号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已经给付申请人258000元,尚有240800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国平
审判员 张亚军
审判员 卢志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院印)
书记员 金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