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双泉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盛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双泉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双泉散热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双泉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计931元,由原告山东双泉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