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盛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双泉散热器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盛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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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1909号******
原告:山东双泉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盛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双泉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盛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双泉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双泉散热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双泉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计931元,由原告山东双泉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