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盛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内蒙古盛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90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车士宏,男。
被执行人:内蒙古盛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士宏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盛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8年7月25日给付申请人50000元,同年10月底一次性给付申请人118000元。该协议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902执2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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