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与东营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鲁0102民初3932号
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与被告东营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受理后,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撤回对被告东营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博 人民陪审员  咸维玲 人民陪审员  梁 颖
书 记 员  庞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