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91民初409号之一
原告赵仁才诉被告王乃全、***、东营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乃全(王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东营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乃全(王伟)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仁才撤回对被告东营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乃全(王伟)的起诉。
审 判 长 周国防
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
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
法官助理王茜
书记员门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