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丰镇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内蒙古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981执恢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丰镇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 分公司,住所地丰镇市。 法定代表人:**如。 被执行人:内蒙古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50981747940551M,住所地丰镇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内蒙古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 银行14×××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294.00元,冻结期 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 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 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 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 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联系电话:166××××9915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