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鑫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丰镇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23民初2483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鑫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镇脑木七太村。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镇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新城区三井宫街南路。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呼和浩特市鑫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丰镇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鑫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呼和浩特市鑫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和浩特市鑫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2元,由呼和浩特市鑫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