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332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逸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月亮湾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5266202Y。
法定代表人:王彩臻,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逸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作出的(2019)鲁0211民初88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162603.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数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没有工商登记信息。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1执33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