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逸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逸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3589号

原告:青岛逸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彩臻,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逸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逸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逸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颖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