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3589号
原告:青岛逸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彩臻,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逸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逸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逸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颖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