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1***75号
原告:青岛逸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67526622Y,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地址: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方亮,山东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告:***,男,现住址不详。
原告青岛逸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青岛逸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083576元,2、承担律师费143443元,3、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2016年3月7日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7日,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住址不能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也未能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及缴纳公告费用。
经本院审查,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属被告不明确,因此,依法应当驳回原告青岛逸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逸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