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海科霖能源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82民初461号
申请人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海科霖能源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孙召丽(身份证号码:)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即墨区辽河一路98号19号楼2单元1104房屋(房屋产权证:鲁(2016)即墨市不动产权地0015369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科霖能源环境有限公司名下的 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孙召丽(身份证号码:) 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房屋(房屋产权证:鲁(2016)即墨市不动产权地0015369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国德锡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