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海科霖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9783号
原告: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即墨区经济开发区青威路10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7209250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科霖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三号楼B单元802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及安装费21.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是与青岛海科霖能源环境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现原告起诉的是青岛海科霖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目前尚不存在,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