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力达化学有限公司与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4146号
原告:青岛力达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海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6029596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经济开发区青威路10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7209250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力达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力达化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力达化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青岛力达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