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秦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2民初13303号
原告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信用代码:9137028257209250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西安秦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秦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秦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秦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23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