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绿洲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即商初字第1805号
原告青岛绿洲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绿洲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绿洲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伟
人民陪审员宋晨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