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9152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殿彬,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瑞坚,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皓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皓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铺集镇铺上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9066585B。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宝明,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济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356561
法定代表人:陈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波,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男,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每层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15573438R。
法定代表人:胡德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东东,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皓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济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1元,减半收取计26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郑晓鹏
审判员 许龙飞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