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今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今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923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今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5970846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71679859B。
法定代表人:向志银,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今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0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107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员,执行费17400元,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房管、车辆、证券、工商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股权,但不宜处置,因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志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局正在侦查当中,涉及到财产现目前都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成代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尚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