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今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今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蓬溪县蓬南龙瑞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921民初21号之二
反诉原告:蓬溪县蓬南龙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33772243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反诉被告:四川今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5970846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项目部负责人,住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全,遂宁市船山区高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8021100208。
原告四川今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蓬溪县蓬南龙瑞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2月8日,被告蓬溪县蓬南龙瑞大酒店有限公司对原告四川今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7年4月6日,反诉原告蓬溪县蓬南龙瑞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蓬溪县蓬南龙瑞大酒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蓬溪县蓬南龙瑞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长唐权
人民陪审员袁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