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923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今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志银,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今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9执他1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特将此案件指定由射洪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923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成代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尚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