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922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今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29号新华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59708469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邮政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71679859B。
法定代表人:向志银,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今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9执他10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管辖,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大英不动产登记中心、大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2、通过人民法院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案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3、传唤向志银到案,要求其报告财产并督促其履行义务。
4、将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因涉及刑事案件其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彪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