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7执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投贷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吴**。
被执行人: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金溪县。
法定代表人:何**,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西投贷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赣1027执4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坐落在金溪县秀谷镇秀谷大道的房产一幢(产权证号:金2007秀谷0****22号,建筑面积989.13m²)。现因被执行人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江西投贷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该案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坐落在金溪县秀谷镇秀谷大道的房产(产权证号:金2007秀谷0****22号,建筑面积989.13m²)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