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民申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金溪县秀谷中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1628803032。
法定代表人:何国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196号金控大厦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GKT89C。
法定代表人:甘久成,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2019)赣1027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姜益民
审判员  张旭生
审判员  杜小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