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7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投贷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吴**。
被执行人: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西投贷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在金溪县秀谷镇秀谷大道的房产一幢(产权证号:金2007秀谷010****号,建筑面积989.13m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坐落在金溪县秀谷镇秀谷大道的房产一幢(产权证号:金2007秀谷010****号,建筑面积989.13m²),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