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民初44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金溪县。

委托代理人:邬雨娟,金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金溪县秀谷中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2。

法定代表人:何国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金溪县。

***与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宜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龚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