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民初44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金溪县。
委托代理人:邬雨娟,金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金溪县秀谷中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2。
法定代表人:何国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金溪县。
***与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宜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龚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