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263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3年10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申请人: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中大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易长才,男,1966年12月6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
申请人**勇诉被申请人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易长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塘××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36×××03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金溪县支行36××××42的银行存款8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塘××号房屋【产权证号:(2016)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47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慧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