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2635号
申请人:***,男,1983年10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申请人: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中大道1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16288030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易长才,男,1966年12月6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
申请人**勇诉被申请人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易长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塘××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塘××号房屋【产权证号:(2016)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47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慧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