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1027执1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锦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文昌大道新剪子口汽车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961L5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对桥镇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16288030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锦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金溪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1027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本金719343.6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58.5元,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已另案裁定拍卖,拍卖成交本案可参与分配,有工程款本院已扣留,但暂未结算;无存款等其它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2.7997万元,剩余标的款未能执行到位。
3.本院于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