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赣0727执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渤东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终1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四查”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登记、无房产信息登记,在部分银行有开户账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018年1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止今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5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谢 华
审判员 : 钟 巍
审判员 :廖志文
书记员 :刘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