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7634号
原告:北京蓝墨海川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华大街1号1幢1层2360号。
法定代表人:张聪杰,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城本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北路2号A座三层302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
第三人:北京渤东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2号楼12层1205。
法定代表人:林小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蓝墨海川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城本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渤东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蓝墨海川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蓝墨海川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蓝墨海川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