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11263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北京渤东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4号楼)2205室。
法定代表人:林小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权,男,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渤东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东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渤东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予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渤东博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373 000元;2、请求判令渤东博公司、***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渤东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承包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路x号的北京老年医院医技楼加固改造项目,然后转包给渤东博公司,渤东博公司又转包给***。***再将该工程某项包工给我方负责施工。我承包工程于2018年7月28日竣工,竣工决算总工程款483 000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1万元,余款被告一直拖欠未付。2019年7月25日,我和***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后,我已经按照协议将扣押车辆返还,但至今被告并未依照协议支付工程款,经我方多次催要,拒不支付。为此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渤东博公司辩称,2019年7月25日***与***已经在海淀法院达成和解协议,就本案诉争钱款与我方无关。2020年7月我方与***办理完结算,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1、实际施工喷浆及聚合物砂浆工程为刘某某、罗某某施工,***为转包人。开结算造价应由刘某某、罗某某、***共同提供人员工资名单(符合劳动监察部门要求);2、***拆除时,将甲方名人提字管理不到位,给予破坏拆除,为此,甲方扣款具体数应由***与甲方项目经理协商;3、钢绞线加固墙面施工时,因验收不合格,***拒不予维修,我组织人员进行维修,这部分钱应由***负责,望尽快与我项目部核对;4、总包方在进行工资发放前,***要求用我奔驰车一辆。抵顶该款项,后后悔车辆返还;5、要求完成上述事项后给付该钱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北京老年医院医技楼加固改造项目。渤东博公司与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分包了结构工程。渤东博公司的工程项目负责人高鑫昌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是劳务包工头。***称当时高鑫昌找到其让其跟***干活,于是其带着60多个工人给***干活。庭审中,渤东博公司提交2018年12月20日***向其出具的保证书,内容为“……剩余人工费金额
373 049.59元,如未按期计算,与北京渤东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无关,如用做其他用途,后果自负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承诺北京渤东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债务关系。”2019年2月28日,***与***签订协议书,约定***将黑色奔驰车(车牌号×××)作为其在北京老年医院加固工程施工中欠付***工人工资373 000元的抵押。当日,***向渤东博土木工程出具承诺书,承诺“老年医院加固工程中工人工资款已经***同意拿车作抵押,施工方和三建已不拖欠***的工资,双方同意在无任何牵连。北京三建、老年医院、渤东博公司、***已不在和***无任何经济纠纷和牵连。”***对上述保证书、协议书、承诺书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2019年6月,***将渤东博公司与***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调解员主持调解,***(甲方)与***(乙方)于2019年7月25日签订《和解协议》,内容为:甲方针对乙方于2019年6月17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务纠纷诉讼(2019年海预民字第36614号),现甲、乙双方在自愿、诚信和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该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乙方于2020年1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和解费用总计373 000元,甲方需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收据;二、在2020年1月10日前,如审计完成剩余工程款打到乙方账户,乙方于收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和解费用总计373 000元;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甲方返还乙方黑色奔驰(车牌号:×××)一辆;四、甲方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由自身承担;五、本协议自三方盖章之日其生效,甲方保证:收到前述和解费用后放弃向乙方就该侵权事宜提出其他补偿要求,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该侵权事宜向乙方另行追索;六、本和解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上述和解协议签订后,***撤回诉讼。***称,2019年7月27日***将抵押在***处的奔驰车开走,但其未按照约定在2020年1月10日支付其施工费,所以再次提起诉讼。渤东博公司主张本案纠纷已与其无关。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就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未到庭予以质证,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因此就***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未按照约定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上述款项,***要求***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工程款373 000元及利息(以373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迎宾
人 民 陪 审 员 梁文庆
人 民 陪 审 员 高瑞霞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