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渤东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渤东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430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渤东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2号楼12层12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119号A座4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渤东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72号裁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受理。强制执行事项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409888.55元及利息损失;2、被执行人负担仲裁费27142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网络支付机构、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目前尚无执行回款。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孔 敬 审判员  宋 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 旭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