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1202民初1547

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红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75457676XT。

法定代表人:朱嘉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辉,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3月15日出生,住第十三师红星一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3元,由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

 

法  官  助  理   韩    石    磊

书    记    员   杨    姗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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