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1202民初1547号
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红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75457676XT。
法定代表人:朱嘉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辉,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第十三师红星一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3元,由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 瑞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韩 石 磊
书 记 员 杨 姗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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