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密新丝路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1202民初1102号
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75457676XT。
法定代表人:朱嘉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纲,男,1969年5月4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哈密新丝路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313387293G。
法定代表人:许德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男,1973年1月1日出生,住第十三师红星二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密新丝路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9元,由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圣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韩石磊
书 记 员 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