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成德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磐石市天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磐石市天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1444号
原告:磐石市天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宝山乡宝山屯。
法定代表人:武雪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山。
被告:磐石***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磐石大街133号。(原211旧址)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
磐石市天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磐石市成德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05日立案。原告磐石市天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出对磐石市成德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天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磐石市成德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赵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郝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