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成德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与磐石市成德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84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3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磐石***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0日生,住磐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磐石***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做出(2016)吉0284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磐石***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采取了下列措施:1、关于银行存款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存款;2、关于不动产登记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关于工商登记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开办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4、关于车辆登记调查情况,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磐石***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能够处理的财产,暂时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且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只能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在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磐石***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2016)吉0284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王岩
审判员林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