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日基包装设备制造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91执异4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太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日基包装设备制造厂(以下简称“番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奥太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杨兴梅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奥太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9)鲁0191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生效。现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392元,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2020年5月12日,被申请人登记状态显示注销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内容,申请追加投资人杨兴梅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番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奥太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番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番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奥太公司要求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杨兴梅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奥太公司与被执行人番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191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番禺日基包装设备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货款6392元。”,奥太公司依据(2019)鲁0191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番禺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番禺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番禺公司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根据工商登记情况查明,番禺公司成立日期为2007年3月28日,已于2020年5月12日被注销,注册资本显示为“-”,股东为:杨兴梅,持股比例100%,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实缴资本显示“-”。以上数据均无证据证实已实缴出资到位,杨兴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已实缴出资。 上述事实,有(2019)鲁0191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191执551号执行裁定书、番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追加第三人杨兴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被执行人杨兴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日基包装设备制造厂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崔 红 审 判 员  台春香 审 判 员  尹金亮
法官助理  张 进 书 记 员  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