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6769号
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伯乐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11月23日生,住启东市。
被告:**,男,198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男,197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4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黄生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