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民初1511号
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伯乐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陈仁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超,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大连纵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石灰窑村科达路156-2号。
法定代表人:王殿国。
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纵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郑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