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4154号
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伯乐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总部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系被告***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系被告林州市富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2元,减半收取计2661元,由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