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3执保40号
申请保全人:**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吉林省**市。
法定代表人:郭春阳,院长。
被保全人:辽源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刘成斌,经理。
申请保全人**市人民法院与被保全人辽源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了(2021)吉0283执保40号执行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因未查到财产无法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3执保40号执行裁定书的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明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