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403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魁祥,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辽源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辽源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4民终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096875.00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账号两个,合计金额380万元。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上述两个账户均为专用账户,不应予以冻结。本院驳回了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被执行人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复议程序正在进行中。本院需等待中院复议裁定结果后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已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需等待中院复议裁定结果后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4民终5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国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