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3执恢208号
申请执行人:**市顺捷砂石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市。
法定代表人:谢晓宇,经理。
被执行人:辽源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刘成斌,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市顺捷砂石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283民初2994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主文为:“辽源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市顺捷砂石经销有限公司货款483942.64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恢208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并核实;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线下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
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83执恢20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秀文审判员袁明生
审判员 赵 海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