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新视界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执604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乌石岗地段(JM01厂房)。
被执行人西安新视界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光德路8号F区域1B楼4层401房。
法定代表人:刘卫,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新视界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新视界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3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新视界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新视界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实施相关高消费行为。嗣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西安新视界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89223元及利息,未受偿1289223元及利息。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60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奕鹏
审 判 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进
打印:张进校对:张进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