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景洪市曼听公园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1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听公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许永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乌石岗地段(JM01厂房)。
法定代表人:梁志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文杰,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昆明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869号融城金阶广场A座5楼、7楼、8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上诉人****听公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曼听公园)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灯光)、原审被告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20)粤0113民初52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宾独任审理。
上诉人曼听公园上诉请求:撤销(2020)粤0113民初5230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曼听公园与珠江灯光签订了《舞台灯光设备采购合同》,其中第九条约定:“……设备交验地点和方式:合同签订后,丙方负责将完整配套的原封设备(含开机必要的消耗品)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听公园)”;第12.1条约定:“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端,买卖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合同为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为曼听公园向珠江灯光采购灯光设备,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听公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24日法经〔1994〕26号)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不管采取何种交货定的交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故本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景洪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景洪市人民法院,原审法院没有本案的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珠江灯光、原审被告城投公司均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查查明:曼听公园作为甲方与城投公司作为乙方、珠江灯光作为丙方于2014年5月22日共同签订案涉《舞台灯光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首页载明有“签约地点:2014年5月22日,签订日期:”。合同一般条款第12.1条约定:“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端,买卖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合同主要条款第九约定:“设备送达乙方指定地点为合同签订生效后并通知供货后15工作日内。设备交验地点和方式:合同签订后,丙方负责将完整配套的原封设备(含开机必要消耗品)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景洪曼听公园),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开箱初验。交货时,丙方随货向乙方交付设备必需的合格证、保修卡,相关资料(如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手册、安装调试说明书、服务手册等)及配备的用件、工具等。”合同主要条款第十三条约定:“乙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向甲方或有关管理部门反映,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落款处有各方的盖章及代表签名。曼听公园作为甲方与城投公司作为乙方、珠江灯光作为丙方于2017年11月30日共同签订案涉《****听公园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歌舞表演剧场工程——舞台灯光设备采购项目补充协议书》。现珠江灯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城投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判令曼听公园对城投公司的上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案涉《舞台灯光设备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对合同履行地点均未予明确约定,属于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的情形。而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珠江灯光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以珠江灯光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珠江灯光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其次,曼听公园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复函》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不管采取何种交货定的交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来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因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法律效力低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且该复函系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月24日发布,时间远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施行时间,故人民法院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为准。曼听公园主张景洪市为合同履行地的理由不成立。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且在先立案,依法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景洪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曼听公园住所地法院,虽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但该法院至今并未对本案立案,故曼听公园要求立案在先的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法无据。综上,曼听公园上诉关于原审法院无权管辖、应将本案移送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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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 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静怡
罗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