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大兴东国际演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7277号
原告: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乌石岗地段(JM01厂房)。
法定代表人:梁志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文杰,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兴东国际演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新寨村四组雷公坡F区。
法定代表人:俞超。
原告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诉被告大兴东国际演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兴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主体情况:
需方:大兴东公司,供方:珠江公司。
二、买卖合同情况:
(一)是否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是;
(二)合同名称及签订时间:《产品购销合同书》(合同编号:PR-20180928001),2018年9月28日;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总金额:2700000元;
2、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需方须支付合同30%货款给供方,即人民币810000元整,供方收到预付款后,开始备货,并在备好货后通知需方。发货前需方须支付合同70%货款给供方,即人民币1890000元整,供方收到本合同100%货款后,按双方协商的发货日期代办发货到需方指定地点,同时开具17%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寄给需方。本合同由于需方资金周转所需,供方本合同先垫付全合同资金完成本项目,等项目完工验收后需方一次全额(本合同全额)支付给供方,最迟时间不迟于2018年11月20日,如果未按约定最后期限付款,那么需方需支付供方日0.5%违约金;
3、交货地点:供方可按需方指定地点代办发货,运输费由供方承担;
4、交货日期:双方协商日期发货;
5、验收标准及方法:需方在收到产品后48小时内对产品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供方,货物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没有国家标准的,适用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需方的企业标准,供方的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以供方的企业标准为准;需方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货到后48小时内完成验收的,视为产品满足合同条款且需方愿意接收;如货物在开箱清点时发现数量短缺和损坏,需方应当在送货人在场的情况下列明清单并传真给供方,供方查明确认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无偿予以补缺和更换并承担更换的运输费用;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期限导致需方无法按期对货物进行调试、安装、使用的,供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需方承担违约责任;供方产品自验收交付使用后保用壹年,保用期满后,终身免费维修,供方只按公司最优惠价格收取维修所用配件费;
6、违约责任:供方延误交货,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次合同总金额5%;需方须严格遵照合同协定的时间按时或提前汇款到供方账户,需方不按时付款,延误一日须增加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合同未付款部分的5‰,逾期一个月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次合同总金额5%。
三、合同履行情况:2019年12月25日,大兴东公司在往来账对账清单上盖章确认:合同编号PR-20180928001,合同优惠后总金额270万元整,业务发生日期2018年4月9日,发货单号180404008,珠江公司发货金额2836800元,优惠折扣136800元,珠江公司应收款余额为2700000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珠江公司称因大兴东公司建设工期紧,珠江公司实际已在2018年4月9日完成发货,后续在2018年9月28日才与大兴东公司补签的产品购销合同书。质保期内大兴东公司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
五、原告珠江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六、被告大兴东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大兴东公司无答辩亦无提交证据。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珠江公司与大兴东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大兴东公司在对账单中对欠付珠江公司货款27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在大兴东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支付上述货款的情况下,本院对珠江公司要求大兴东公司支付货款270000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最迟不迟于2018年11月20日支付合同全额,逾期则需支付日0.5%的违约金,现珠江公司主张从2018年11月21日起计逾期违约金,并自行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本院对珠江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起计时间予以认可,但由于2018年11月21日尚未实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院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年利率15.4%,故大兴东公司应向珠江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7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大兴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兴东国际演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00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7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00元,由被告大兴东国际演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韵曌
卢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