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大兴东国际演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7279号
原告: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乌石岗地段(JM01厂房)。
法定代表人:梁志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文杰,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兴东国际演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新寨村四组雷公坡F区。
法定代表人:俞超。
原告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诉被告大兴东国际演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兴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主体情况:
甲方(买受人):大兴东公司,乙方(出卖人):珠江公司。
二、买卖合同情况:
(一)是否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是;
(二)合同名称:《大兴东旅游国际9号馆极限震撼灯具设备线材附件工程安装》(合同编号:GZ2018100801);
(三)合同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地点:大兴东国际旅游城9号馆极限震撼剧场舞台灯光工程系统安装及服务,贵州普定;
2、合同金额:2776365元;
3、付款方式及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即1388182.5元整;全部灯光设备、控制系统及相关人员运抵现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832909.5元整;安装调试验收完毕,甲方7天内支付总合同金额15%及416454.75元整(乙方安装调试完毕,书面提请甲方验收,如甲方原因造成验收推迟或延期,那么自乙方书面提请甲方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后视为自动验收);剩余5%即138818.25元整作为质保金,6个月后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在甲方各次付款之前,向甲方开具相应数额的国家正规税务发票;
本合同由于甲方资金周转所需,乙方本合同先垫付全合同资金完成本项目,等项目完工验收后甲方一次全额(本合同全额)支付给乙方,最迟时间不迟于2018年11月20日,如果未按约定最后期限付款,那么甲方需支付乙方日0.5%违约金;
4、质量标准:乙方提供的灯光设备及工程的质量应当符合灯光系统工程方案内的约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乙方对合同附件中约定的所有设备及工程提供免费质量保证服务,质量保证期自甲方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一年;
5、违约责任:乙方延误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次合同总金额5%;甲方须严格遵照合同协定的时间按时或提前汇款到乙方账户,甲方不按时付款,延误一日须增加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合同未付款部分的5‰,逾期一个月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次合同总金额5%。
三、合同履行情况:2019年12月25日,大兴东公司在往来账对账清单上盖章确认:合同编号GZ2018100801,合同总金额2776365元整;业务发生日期2018年10月29日,发货单号181029009,珠江公司发货金额1873244元;业务发生日期2018年11月12日,发货单号181112007,珠江公司发货金额903121元;珠江公司应收款余额为2776365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珠江公司述称现无法核实验收合格的具体日期,但实际上9号场馆在2018年就已经投入使用,且双方对账确认时在对账日期前肯定已经完成了项目的验收。另虽合同中约定珠江公司应在大兴东公司支付货款前向其开具相应数额发票,但由于本案合同大兴东公司经催收一直以无钱支付为由拒付,故珠江公司并没有向其开具发票。质保期内大兴东公司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
五、原告珠江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7636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7763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六、被告大兴东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大兴东公司无答辩亦无提交证据。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珠江公司与大兴东公司签订的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大兴东公司在对账单中对欠付珠江公司货款2776365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在大兴东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支付上述货款的情况下,本院对珠江公司要求大兴东公司支付货款2776365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合同中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存在前后冲突,属于约定不明,由于珠江公司现无法提交证据证实具体验收日期,无法根据验收日期推算大兴东公司的付款期限,故本院酌情将珠江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起计时间由2018年11月21日调整为双方对账确认欠款之日的次日即2019年12月26日;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需支付日0.5%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过高,现珠江公司自行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大兴东公司应向珠江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77636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对珠江公司主张的超出上述范围的违约金,本院则不予支持。
大兴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兴东国际演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76365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77636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5.5元,由原告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52元,被告大兴东国际演艺有限公司负担128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韵曌
卢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