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肇庆恒扬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民初126号
原告:肇庆恒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湘兴西路欣瑞联电子(肇庆)有限公司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771089291。
法定代表人:黄瑞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广东一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乌石岗地段(JM0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3379322N。
法定代表人:梁志威。
原告肇庆恒扬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肇庆恒扬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以被告已主动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原告的权利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恒扬电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恒扬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80.74元,由原告肇庆恒扬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丽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家淇